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010]25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为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3.3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本公司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节能服务公司备案企业(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 第29号第五批635号)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其特征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服务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项目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具体讲,项目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应执行相关规范。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项目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项目本身的收益为正。比较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和《合同法》。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文本。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规定。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实施满足以上基本条件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特别条件
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
1、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通知要求,适用节能服务产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八类项目是指:(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和(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